華夏文明源遠流長,國家安全意識自古以來便深植于中華民族血脈之中,而間諜活動作為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,始終被高度警惕,傳承和凝聚著中華民族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信念和決心。
西周:最早將間諜活動作為犯罪處罰
中國古代對間諜行為進行處罰的可查記載,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時期?!吨芏Y·秋官司寇》中明確了懲治八類犯罪行為的規(guī)定:“掌士之八成:一曰邦汋、二曰邦賊、三曰邦諜、四曰犯邦令、五曰撟邦令、六曰為邦盜、七曰為邦朋、八曰為邦誣。”其中排在第一位的“邦汋”指的是盜取國家機密,排在第三位的“邦諜”指的是為外邦做間諜。由此可見,西周時期已經意識到反間防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因而將里通外邦、危及國家利益的行為界定為犯罪并加以處罰打擊。
唐宋:對間諜活動作重罪論處
唐宋時期,對間諜行為及應當施行的刑律有了明確清晰的規(guī)定。唐代《唐律疏議》和宋代《宋刑統(tǒng)》中均規(guī)定:“諸密有征討,而告賊消息者,斬;妻、子流二千里。其非征討,而作間諜;若化外人來為間諜,或傳書信與化內人,并受及知情容止者,并絞?!笨梢钥闯?,唐宋時期將間諜行為詳細劃分為四種情況:一是把涉密軍事行動信息提供給敵對勢力,二是把其他國家秘密提供給敵對勢力,三是外國人私入中國境內刺探情報或傳信給國人,四是接收外國間諜的書信或容留窩藏外國間諜。上述情況均被處以斬刑或絞刑,且家眷也會受到牽連,體現(xiàn)出唐宋時期對間諜活動防范之嚴、處罰之重。
明清:重視對間諜活動的盤查
明代的《明律》和清代的《大清律》在唐宋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,更注重對間諜活動的盤查,規(guī)定:“凡緣邊關塞及腹里地面,但有境內奸細走透消息于外人,及境外奸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,盤獲到官,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,得實,皆斬。經過去處,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,并與犯人同罪。失于盤詰者,杖一百,軍兵杖九十?!泵髑鍟r期的立法者已經考慮到當時的間諜活動具有有組織、成規(guī)模,內外勾結、沆瀣一氣的特點,進一步規(guī)定了對奸細的處罰、官員盤詰間諜窩點及交接人員的責任以及對官員失察的責罰。
可以看出,中國古代對間諜行為的威脅早有清醒認識,對堅定維護國家安全有著一脈相承的堅定追求,為我們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歷史鏡鑒。今天,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,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,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,國家安全面臨各種可以預料和難以預料的風險挑戰(zhàn)。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,防范間諜行為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,不僅需要國家安全機關發(fā)揮反間諜專門機關作用,更需要人民群眾廣泛參與、共同防范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》規(guī)定,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、協(xié)助反間諜工作,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。讓我們共同努力,匯聚全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,構筑起反間防諜鋼鐵長城。
來源/“國家安全部”微信公眾號
責編/和真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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